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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員資格   照顧服務品質   服務項目   收費標準   服務時間   服務守則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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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國民,如係大陸來人士,在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前,需依照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規定,合法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,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。
2. 國小畢業以上程度,且有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委任處理之「照顧服務員訓練班」結業領有結業證書,經乙方見習訓練具有簡易護理常識者。
3. 身體健康且無任何傳染病經檢查合格者。
4. 品操端正,且無不良素行前科者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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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輔以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24小時照顧知識、技術等訓練課程。
2. 定期評核照顧服務員照顧技術及標準流程。
3. 照顧服務員每年須參加醫院舉CPR訓練課程。
4. 照顧服務員每年須定期做健康檢查,確定無任何傳染及病。
5. 聘任專責護理人員協助照顧服務員於照顧期間技術指導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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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護病患
一. 清潔:
1. 協助病患洗臉(每天早晚各一次)、口腔清潔(每天早晚各一次及三餐後實施)。
2. 沐浴、洗頭、會陰清潔、更衣、換床單、剪指甲、刮鬍。
 
二. 排泄物處理:
1. 小便:綁尿套、紀錄尿量。
2. 大便:肛門擦拭、清洗。
3. 更換紙尿褲。

三. 進食:餵食、灌食及協助用餐。
四. 服藥:依護理人員指示協助服藥。
五. 活動:
1. 床上翻身、上下床扶持及肢體、關節活動。
2. 病房內適量活動或經護理人員同意後於院內陪同(或以輪椅推送)散步。

六. 安全防護:
1. 防止病患跌倒受傷害。
2. 預防感染(隨時洗手,視需要戴口罩)。
3. 預防病患身上各種管路移位、滑脫。

七. 其他:
  隨時注意病患病情變化,如有異常應即時告知家屬處理 。
維護病患單位:
 
一. 整齊清潔:床單、枕頭、毛毯、床旁桌、床上桌、衣櫥櫃。
二. 物品歸定位:便盆、尿壺及點滴架等附屬設備,應隨時用隨時歸位。
三. 垃圾丟置應按環保相關規定垃圾分類處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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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日、夜班各班收費均為新台幣一千三百元整、全日班二千二百元整。
2. 法定傳染病患聘僱照顧服務員,費用每班加收新台幣二百元整。
3. 服務費結算方式:每天每班支付或數天一次給付,由聘僱病患或其家屬與照顧服務員雙方自行約定。
4. 照顧服務員於途中或到班時,如遇病患或其家屬臨時取消雇用時,病患或其家屬需付照顧服務員車馬費新台幣200元整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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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日班: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止。
2. 夜班: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止。
3. 全日班:上午七時至翌日七時 (24小時)
4. 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應以每班12小時為主,但除其他情況或與家屬雙方合意之下不在此限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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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服務員均應配合醫院感染管制措施。
2. 服務員於工作前應更換制服及佩帶識別證。
3. 服務員應持乙方所簽發之推介單,向護理站身分確認無誤後方可進入病房,執行病患服務工作。
4. 服務期間不可食用病患任何食品,私人物品亦不得攜至病房。
5. 應接受醫護人員指導照顧病患。
6. 不得隨意擅離病患(含用餐),如必須離開時,應先徵得病患或其家屬同意及知會護理人員。
7. 不得在病房沐浴、喧嘩、抽煙、酗酒、嚼食檳榔及違反醫院相關規定。
8. 嚴禁在病房及浴室內燒煮食物及晾掛衣物。
9. 不得推銷、媒介藥品或醫療器材,及暗示要求病患送禮或紅包等不當牟利行為。
10. 不得擅自向病患及家屬說明解釋病情。
11. 如遇病人轉院、出院、死亡時,應向病患或其家屬及護理人員交班清楚,並經護理長同意後始得離開病房。
12. 病患或其他工作人員之財務,不得代管、借貸、竊取或盜用,違犯者依法送辦。
13. 甲方醫護人員及病患對所雇之照顧服務員不滿意時,病患或家屬得要求更換服務員,服務員應服從病患或其病患家屬之指揮、監督、管理,以維護病患權益。
14. 每位服務員在乙方派班至甲方病房工作前,應繳交在本院體檢合格證明文件。
15. 照顧服務員未經病患或護理站同意,不得為病患代購物品。若經同意代購物品,需檢附發票及收據。
16. 照顧服務員不得私自代保管病患財物或代辦提、存財物。
17. 照顧服務員不得要求或接受病患饋贈財物或索取額外之服務費用。
18. 照顧服務員不得在院內從事販售或推銷任何商業產品,如介紹藥品、健康食品(營養品)、保險、葬儀等。
19. 照顧服務員對病患基本資料及病情狀況應負保密之責,不得外洩或提供外界運用。
20. 照顧服務員應遵守醫院各項安全及消防規定,不得有影響安全之行為發生,並有協助防範病患財物遭竊義務。
21. 照顧服務員於當班期間,嚴禁親友探班訪視。